老年人住養老院,在養老院開心健康生活方式是家中和醫院相互的期待,但有時免不了跌跌撞撞乃至不幸遇難,下列這六起真實案例,養老院必須壓力所有義務,供親屬和醫院參照,防范于未然。
1、服務項目合同糾紛 [(2018)皖08民終1172號]
人民法院評定客觀事實:17年一月一日,上訴人代某蘭以及閨女蘇某美與被上訴人頤某養老服務服務站簽署《安慶市頤某養老服務中心入住協議》,協議書承諾:代某蘭于協議書簽署之日搬入頤某養老服務服務站,醫護級別為二級。
17年3月12,因代某蘭原醫護人員假期,接任的醫護人員在為代某蘭清洗后,代某蘭覺得腹部不適感,于17年4月12日住院醫治,經安慶市第一中心醫院確診為腰椎骨折,代某蘭因此付款醫療費用23826.29元、陪護費11907元(98天×121.5元/天×1人)、住院治療膳食補助金210元、護理費2940元(98天×30元/天)。
后上訴人就財產損失向被上訴人明確提出賠付要求,彼此商議無果,原告知至到院。
一審人民法院覺得:現上訴人稱其被護理員清洗人體時,護理員按其坐著,用力過猛,造成 腹部負傷,經醫院門診確診為腰椎骨折,被上訴人雖編造謊言非護理員個人行為造成 ,但未出示直接證據證實,不可以評定其盡來到應負的安全防范措施責任,其理應擔負照護不到位的合同違約責任。
故對被上訴人明確提出其不可擔負承擔責任的辯駁建議,我院未予聽取意見。
因上訴人目前的直接證據不可以證實其負傷與被上訴人的護理員個人行為有立即的因果關系聯絡,故上訴人認為其所有損害由被上訴人擔負的原因不充足,我院未予聽取意見。
綜合性此案所查清的客觀事實,及其對養老服務服務業自身具備服務性等狀況的考慮到,對上訴人的有效損害,我院酌情考慮明確被上訴人擔負70%的承擔責任。
二審人民法院覺得,代某蘭在搬入頤某養老服務服務站期內,腰3錐體近發壓縮骨折,頤某養老服務服務站未質證證實代某蘭所受傷系代某蘭本身緣故導致,亦未質證證實代某蘭所受傷兩者之間出示的社區養老服務不相干,其對代某蘭的損害理應擔負所有承擔責任,故頤某養老服務服務站認為對代某蘭不擔負承擔責任于法無據,代某蘭規定頤某養老服務服務站對其損害擔負所有承擔責任的需求應予以適用,原判酌定頤某養老服務服務站對代某蘭的損害擔負70%的承擔責任不善,應予以改正。
2、生育權糾紛案件 [(2016)吉05民終1303號]
人民法院經案件審理查清:被上訴人將徐某義分配在養老公寓2樓一屋子定居。那天晚上徐某義定居的屋子發生火災事故,徐某義在火災事故中身亡,被上訴人集安市某某某紅養老公寓于隔日零晨通告其親屬,親屬在場后警報。派出所法警在場后對逝者徐某義開展了驗尸,鑒定結論為徐某義重度燒傷,一氧化碳中毒了身亡。后公安部門通告消防隊,消防隊在場后,火災事故現場已被毀壞,消防隊法警問其彼此有沒有糾紛案件時,被上訴人說沒有糾紛案件,消防隊沒有出示火災事故匯報,核查因某某某紅養老公寓2樓屋子不符消防安全標準,不允許接受托(收)養工作人員安裝 在二樓。
一審人民法院覺得,中國公民的生育權受法律法規維護,被上訴人扣除了上訴人2000元養老服務搬入費,彼此產生了合理合法合理的合同書關聯。集安市某某某紅養老公寓做為技術專業的養老院,理當依照合同書和承諾行使權力,對徐某義搬入期內的生命安全承擔安全防范措施責任。被上訴人將逝者徐某義分配在沒有做到消防安全規范的屋子定居。發生火災時,被上訴人沒有及時處理火災,導致徐某義重度燒傷、一氧化碳中毒了身亡的嚴重危害,安全事故產生后又不立即向公安機關、消防安全單位警報,被上訴人沒有直接證據證實徐某義對本身身亡有過失個人行為,故被上訴人理應擔負所有承擔責任。
二審人民法院覺得,有關徐某義的死因難題,因為公安部門、消防安全單位沒有第一時間到當場開展現場勘查,對起火緣故沒有得出技術專業結果建議。公安部門出示的《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的鑒定評語是“徐某義系重度燒傷伴一氧化碳中毒了身亡。”沒有一切權威性的總結性技術專業建議強調徐某義的身亡自身存有過失。集安市某某某紅養老公寓的委托人從尸檢報告中推論覺得徐某義有過失,該見解我院未予聽取意見。原審民事判決評定有錯必糾,法律適用恰當,我院愿意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員建議,在這里已不過多闡釋,原審裁定應予以保持。
3、過失傷害糾紛案件 [(2018)魯01民終308號]
人民法院評定客觀事實:二零一五年9月22日,某某某園保養院(招標方)與韓某超(承包方)、韓某華(丙方,擔保人)簽署《入住協議》,明確承包方為日常生活半自立老年人。
二零一五年9月25日,某某某園保養院向韓某華出示病況通知單1份,注明:經基本確診,韓某超身患帕金森病、前列腺增大等癥狀,醫生覺得應該馬上轉至有診療標準的診療企業醫治,如不轉診,很有可能會出現相對風險性及不良影響,如病況加劇嚴重危害性命、感柒加劇等。
二零一五年9月28日,某某某園保養院對于韓某超做出住院治療老年人護理評估單1份,注明:住院時間二零一五年9月22日,住院緣故日常生活不可以徹底自立,醫護級別為介護一級(針對介護一級所包括的內容,某某某園保養院于起訴中認為其已告之韓某超,其內容不包括一般徒步,上廁所等內容的醫護。對于此事,韓某超未予認同,認為系某某某園保養院從此向其出示了書面形式的養老護理級別劃分規范1份,在該份規范中,介護一級相匹配的老年人狀況為病癥并發癥,身體作用主題活動受到限制,上廁所需幫助,醫護內容包括幫助生活起居、上廁所等。從此,韓某超遞交了養老護理級別劃分規范1份,在該份直接證據以上,除注明了養老護理級別劃分規范外,另乘載對某某某園保養院的詳盡宣傳策劃內容并裝有該保養院的相對服務項目活動照片;針對該證據,某某某園保養院因其上未蓋上其公司章及未可簽其責任人簽字為由而未予認同)。
二零一五年12月2日晚7時上下,在某某某園保養院的醫護人員對韓某超開展醫護全過程中,在醫護人員回身的空隙,韓某超身型不穩剛開始歪倒,醫護人員發覺后伸出手去扶但無法扶到,最后韓某超跌倒在地。
那天晚上,某某某園保養院將要韓某超跌倒之事告之了韓某超的親屬,但仍未告之韓某超跌傷前后左右的詳細情況。
隔日,韓某超親屬發覺韓某超傷勢不穩,遂規定某某某園保養院將韓某超送至山東省省立醫院開展醫治。
經該醫院確診后,韓某高于二零一五年12月8日搬入該醫院門診開展住院,后于2017年2月3日住院(住院治療計57天),住院確診為:左邊硬膜下血腫、軟組織挫傷、帕金森、腦梗塞、小腦萎縮、前列腺增大。
2017年8月25日及2017年12月12日,煙臺市富運精神病鑒定管理中心各自出示了煙富司鑒[2016]臨鑒字第532號及煙富司鑒[2016]臨鑒字第972號法醫鑒定臨床醫學精神病鑒定意向書。
在其中,前面一種注明的評定結果為:1、韓某超腦外傷組成十級傷殘;2、韓某超現階段情況歸屬于一部分醫護依靠;其傷后醫護限期至傷殘評定前一日(住院治療期內需兩人醫護,余時間需1人醫護);3、韓某超此次創傷與現階段醫護依靠水平中間的關聯系數,從醫藥學觀點剖析鑒定為同樣邏輯關系水平范疇,是不是穩妥供法院案件審理判決參照。
后面一種注明的評定結果為:1、依據目前的復檢原材料,剖析覺得韓某超傷后左邊硬膜下血腫、軟組織挫傷與此次創傷中間存有立即邏輯關系;2、依據目前的復檢原材料,韓某超住院治療期內除開坦索羅辛緩釋膠囊、非那雄胺、多巴絲肼片、硫酸普拉克索、甲鈷胺片以外,別的醫療費用合乎此次創傷的醫治標準、對癥治療解決標準。
除所述評定結果外,該評定意向書剖析表明一部分另注明:委任書中國韓國某超跌傷醫治限期,可了解為誤工費限期,應是150日。
就所述評定結果,韓某超申請辦理煙臺市富運精神病鑒定管理中心的評定工作人員李鳳臣到庭接納了咨詢,針對韓某超與某某某園保養院有關韓某超自2017年8月24日以后是不是存在醫護依靠的咨詢建議,李鳳臣的回應內容與鑒定報告一致。
一審人民法院覺得,韓某超系在某某某園保養院為其出示當場醫護的全過程中被跌傷,而在其跌傷以前,某某某園保養院已確診出韓某超身患帕金森等相對癥狀,做為技術專業的養老院,理當了解身患帕金森的又本系日常生活半自立老年人的韓某超很有可能會出現的此病的病癥如姿態不穩等及因此病韓某超在平時行動中很有可能造成相對風險性,理應對于此事加劇留意責任,在醫護全過程中針對韓某超的安全性盡到充足的留意責任。
可是,韓某超卻正系在某某某園保養院醫護人員醫護全過程中被跌傷,某某某園保養院的醫護人員無法在將韓某超放置安全性情況下再回身解決別的事項是造成 韓某超負傷的根本原因,對于此事,某某某園保養院理應負責任。
二審人民法院覺得,做為技術專業的社區養老服務組織,某某某園保養院在韓某超搬入幾個月后,解決韓某超的健康狀況有充足的掌握,在醫護韓某超的全過程中應依據其健康狀況盡到充足的留意責任,但某某某園保養院的醫護人員卻在韓某超未坐穩的狀況下回身解決別的事項,某某某園保養院對韓某超的負傷,存有一定的過失,一審民事判決某某某園保養院擔負相對的承擔責任,并無不當。
4、服務項目合同糾紛 [(2019)吉0605民初128號]
經案件審理查清:20188月16日,上訴人滕某平因患癲癇病、腦病,被其家屬送至白山市泰康診療保養服務項目有限責任公司白山市泰康醫院(下稱白山市泰康醫院)開展救護。
201811月6日16時左右,滕某平的家屬雇傭白山市泰康醫院的急救車,將滕某平從白山市泰康醫院立即送至溫某園養老院,并于當天繳納了2000元托老費。
201811月16日,滕某平的家屬到養老院探望上訴人時,發覺其雙眼和前額位置烏青,隨后用120急救車將滕某平送至白山市泰康醫院開展醫治。
上訴人共住院32天,于201812月17日住院,花醫療費用5999.21元。
住院確診為癲癇發作、腦病、高血壓三級、雙側多發性肋骨骨裂、右額部軟組織挫傷。
人民法院覺得,溫某園養老院在接受滕某平常早已了解其日常生活不可以自立,被上訴人有責任依據滕某平的身體狀況及自控能力,為其提
供相對的社區養老服務及安全性保障體系。
在搬入溫某園養老院期內,滕某平兩邊肋巴骨多發性骨裂,溫某園養老院未質證證實滕某平所受傷兩者之間出示的社區養老服務不相干,其對滕某平的損害理應擔負所有承擔責任。
5、生育權、過失傷害、身體權糾紛案件
經案件審理查清,201810月10日17時左右,被上訴人護理員葉某在給林某喂大米粥,在快喂完的情況下,忽然發覺林某嗆了一聲,其讓護理員蘇春運期間喊校長和醫師來。
2分鐘,程某珍校長、蘆某鵬醫師等趕來當場,程某珍從后緊抱林某,將林某朝下用力掏其口中的食材,掏完后,給林某輸co2,蘆某鵬醫師讓護理人員給林某全身肌肉打過一針呼吸興奮劑(藥名叫羅貝林)給林某做徒手心肺復蘇。
另外有些人撥通了急救中心電話。
數分鐘后,急救中心護車趕來,醫師給林某開展徒手心肺復蘇、氣管切開,做心電圖。
那時候心電圖檢查顯示信息也有心跳顫動。
后將林某送至安徽第二中心醫院開展救護。
于17時37分入貴院急診室,核查體:無心電監護,氣管由此可見臟東西;吸氣心跳停止。
于18時32分宣布死亡,死因為:室息(食物殘留堵塞支氣管)。
同一天19時00分35秒,林某龍撥通了110報警電話,合肥市公安局七里塘公安局派警務人員到當場開展解決。
201810月19日,上訴人林某龍與被上訴人相互授權委托安徽省全誠精神病鑒定管理中心對林某的死因(尸體解剖)開展評定。
該管理中心經評定,于201811月12日做出皖全誠精神病鑒定管理中心〔2018〕尸鑒字第45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評語:林某的死因系臟東西(食物殘留)塞住支氣管致窒息而死。
林某遺體于201811月20日在合肥殯儀館火化。
后原、被上訴人就賠付難題開展商議無果,兩上訴人遂起訴到院明確提出訴請。
人民法院覺得,被上訴人認為林某身患病癥,是其身亡的緣故之一,其本身存有一定的過失,無法質證確認,無法質證確認,故不予認定。
因葉某系被上訴人的工作員,葉某因實行工作目標導致上訴人受傷而身亡,依規由被上訴人擔負賠償責任,故被上訴人解決本起侵權行為導致林某身亡的有效損害擔負承擔責任。
6、過失傷害糾紛案件
人民法院評定客觀事實:上訴人因患老年癡呆,于17年八月份,搬入被上訴人養老公寓。
2018的7月2日早上10時左右,上訴人獨自一人往養老公寓外走,被上訴人的工作員肖某發覺后,欲將其帶到公寓樓,因上訴人回絕,肖某將上訴人往養老公寓方位推,在該全過程中,上訴人不小心被推翻在地。
隔日凌晨時分,因上訴人叫喊痛疼,被上訴人技術人員出現異常并聯絡上訴人親屬。
天亮時分,被上訴人投資者撥通急救中心電話,并跟車將上訴人送到富順縣中心醫院。
當天,上訴人被轉到富順縣中醫院,行右股骨頸骨折人力半髖融合術,住院27天,于20187月30日住院。
貴院《出院證明》記述“住院確診:1.中醫診斷為骨裂病—骨斷筋傷,氣虛血瘀;2.西醫方面確診為右骨股骨骨裂、老年癡呆癥。
住院確診:1.中醫診斷為骨裂病—骨斷筋傷,氣虛血瘀;西醫方面確診為右骨股骨骨裂、老年癡呆癥、美尼爾綜合征、淺表性胃炎、尿道感染、肝內膽管結石。
住院醫生叮囑:1.注意休息,再次助行器下滑康復訓練4周;2.每個月全院復診X片,并由復診狀況具體指導行患側康復訓練,不適當的鍛練很有可能造成 鼻子假體松脫、鼻子假體周邊骨裂、鼻子假體脫位等;3.禁止盤坐、翹二郎腿、不坐矮凳(低于60CM);4.若有傷口紅腫、出膿等,立即返院醫治;5.骨傷科醫院門診隨診。
另查清,20187月19日,上訴人家屬向富順縣派出所代寺公安局舉報。
代寺公安局《接(報)處警登記表》上“出警內容”一欄記述有“20187月19日15時58分,謝某如(女,富順縣富世鎮人,25歲)警報稱:其家婆陳某淑在養老公寓被里邊的工作員推翻負傷。
李某華、王某出警,謝某如出示當場視頻顯示信息:2018的7月2日10點過,陳某淑獨自一人往養老公寓外邊走,隨后又回去走,以后界面內出現一小伙,該小伙用手推式將陳某淑往公寓樓里邊推,以后陳某淑倒下”。
公安局對被上訴人工作員肖某所做《詢問筆錄》中記述有“我是富順縣騎龍鎮某某某養老公寓的醫護人員……2018的7月2日早上10點過,陳某淑一個人往公寓樓外走,必須來到大馬路上來了。我也喊她回家,陳某淑又回去走,離開了一截她就坐著沿坎上不離開了,我也把她拉起來,把陳某淑拉起來以后,我也把她往公寓樓里邊推了一下,喊她回家,隨后她就跟我2個鬧不愿回來,我也又輕輕地的把她往公寓樓里邊推了一下,隨后陳某淑就倒下,在地面上翻滾。我喊她起來,她不起來,隨后女老板才把她從地面上扶起,女老板和此外一個護理員一起把陳某淑扶到她屋頭來到……她是70幾歲的老太太,有老年人××、失獨癥。她常常一個人往外跑……我喊陳某淑回家,我也輕輕地的把她往公寓樓里邊推,陳某淑就倒下翻滾。也沒有打陳某淑,陳某淑倒下我我的錯的…”。
見證人肖某、丁某(均系被上訴人的工作員)均確認上訴人在被上訴人養老公寓定居期內,精神恍惚。
起訴中,四川正泰電器精神醫學親子鑒定中心對上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工作能力開展評定,該所鑒定評語為:被司法鑒定人陳某淑近四年來身患“老年性癡呆氏病癡呆癥”,現階段陳某淑的智商水準為“中重度智力障礙”,無民事行為能力工作能力。
人民法院覺得,依據開庭審理查清的客觀事實,融合被上訴人工作員肖某在公安局接納了解時的闡述,及其上訴人傷勢和就診時間,按照婚姻法基礎理論中的“蓋然性”基本原理,理應可以評定被上訴人工作員肖某在執行護理員崗位職責的全過程中,將身患老年癡呆的70幾歲上訴人不小心推翻致殘的客觀事實。
由此,肖某的侵權責任創立,上訴人作為一名身患老年癡呆的老年人,對危害結果的產生不會有過失。
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之傷不清除系上訴人自主負傷,但其對于此事未出示相對直接證據多方面證實,依規理應擔負不好的法律法規不良影響,故對被上訴人的該抗辯認為,我院未予適用。
內容來源于:之上裁判文書轉自我國裁判文書網和1080enLaw對外開放法律法規同盟;選編創作者對裁判文書內容有一定的刪剪和梳理;選編創作者和出處:學昌養老服務財務;封面圖來源于互聯網,應用前無法搜索到買受人實際聯絡信息內容,如不同意應用,請聯絡刪掉。